专利

定义

· 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
高度创作物(大发明)

对象

· 物体的发明
(机器,器具,其它新制品等)
·方法的发明
(制造方法,测量方法,
分析方法等)
· 物质的发明
(医药品,化学物质,
新物质等)
· 关于植物,食物,
  用途的发明

权利

· 对制造、使用、转让、租借、
收入、展示等行为的独占
· 排他权

时效

· 申请日起20年
(权利在登记日开始生效)

对侵权者的法律措施

· 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1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禁止侵权的申请权
· 损失赔偿申请权
· 临时禁令
· 刑事诉讼等

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的变更申请制度

申请人在最初提出的说明书或在附图记载的范围内提出申请后,在设定登记或者驳回决定 (收到邮件日起30天,包括延长期限)
前可将专利变更为实用新型或者将实用新型变更为专利,是一种对申请人有力的的申请制度。

申请公开制度

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或者申请人申请早日公开的情况。
是专利局在专利公布公告公开所有专利申请内容的制度,公开后第三方可以通过检索确认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等。

国内优先权主张制度

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在国内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制度。

延迟审查申请制度

为了满足顾客希望延迟审查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在希望延迟的期间接受审查的制度。

延迟接受审查的同时,根据希望的时间提供审查服务。

* 希望延迟审查日起3个月内提供审查服务,请求审查或者从审查申请日起9个月内提出记载希望延迟日期的延迟审查申请书即可 (无须另付费)。

优先审查申请制度

申请后被他人擅自使用或者对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申请的制度

01.优先审查的对象

  • · 提出申请后,非申请人擅自实施专利的情况
  • · 防御产业的申请
  • · 与绿色技术直接相关的申请
  • · 与促进输出直接相关的申请
  • · 与国家或地方团体相关的申请(包括国公立大学的技术转让,事业化专门机构)
  • · 创新企业或技术革新型中小企业或被评为职务发明奖励优秀的企业
  • · 国家新型技术开发支援产业或对品质认证事业的成果提出的申请
  • · 根据公约可以成为优先权主张基础的申请(仅限于在国外专利局进行中的案件)
  • · 与电子交易直接关联的申请
  • · 与外国专利局长商定优先审查的申请
  • · 需要委托专门调查现有技术的机关向专利局报告的申请
  • · 65岁以上或健康严重异常者为申请人的申请
  • · (限实用新型)申请同时进行审查,申请后2个月内提出优先审查的案件
  • · 与地区特化发展的特化事业直接相关的申请
  • · 尖端复合园区内与医疗研究开发相关的申请

再审查申请制度

驳回决定后不进行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而是在补正同时请求复审,由原审查官再次进行审查的制度。

专利申请流程图

对技术思想、物品、方法、物质的发明